(2017)湘092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20号周健壮、湖南省桃花江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健壮,湖南省桃花江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周健壮,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湖南省桃花江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健壮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桃花江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2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桃花江电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桃花江电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9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3元,执行费16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湖南省桃花江电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志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 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