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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诉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9民初538号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克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所拖欠物业服务费1,506.00元,滞纳金1,656.00元,合计3,16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现居克山县住某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从2014年5年15日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506.00元,滞纳金1,656.00元,合计3,162.00元。被告一直拒缴物业费用,严重影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故起诉到法院。被告刘某某辩称,该物业于2014年5月接管某小区物业,2016年3月该物业工作人员孙某到家收物业费,我向他反应小区草坪改成菜园,杂草丛生,大门和角门不关闭,冬天不扫雪,单元门的门框掉下来也没有维修,楼道墙体成了涂鸦墙,他们只负责了卫生。并且原来的物业公司只收取0.35元,他们收取0.50元,这样的服务费我不能全给,孙某说回去与领导沟通,后来就再也没有与我联系。没有及时支付物业费是因为1.先后三次反应的情况,无沟通结果,我不知道支付多少物业费。2.小区大小门无锁,单元门无锁,安全隐患大,且我们购买的门卡相当于作废。3.草坪绿化无人管理,车撵人踏,种菜无人制止。4.楼道里墙体成了涂鸦墙,更甚的是性病广告贴在楼道墙体。5.原告没有和我签订过服务合同。6.在小区内立广告牌并未经过我们业主同意。我同意交钱,但是不能按照他们收的数额交付。同意和小区物业协商,但没有人和我协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齐齐哈尔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的金额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格的标准。被告质证认为指导价格算多少钱,我不去追究,综合服务硬件设施配套指的是什么,公共卫生费等都不配套。对收费标准按照等级,2级和3级都管理哪些方面我也不知道。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10张照片,证明:小区内环境脏乱差,存在管理问题。原告认为首先被告提供了照片不能证明就是其本人居住楼道内现实情况,因为所有的照片都是针对某特定一部分区域单独进行的照片,原告无法判断和区分该照片是否是自己所管辖内和服务的小区。其二,关于楼道内乱写乱画需重新粉刷墙面的问题,该费用的支出应当由物业基金中支出,但是原告接手某小区后,该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政府管理部门并没有将该基金交由原告管理和使用,且现有居民对重新收取物业维修基金持不同意的意见,所以造成一些相关损坏和损毁的设施得不到修理,该责任并不是由原告造成的。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部分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接手克山县某小区,并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被告刘某某住在某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面积为83.61平方米。从2014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未缴纳物业费,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1,505.00元(计算标准按照齐齐哈尔市物业小区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第三等级标准,每平方米0.5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构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05.00元物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1,65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505.00元;二、驳回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守军审 判 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