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艳芬与赵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芬,赵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4189号原告:王艳芬,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桑一林,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赵宏亮,男,3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芬与被告赵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王艳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武笑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