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润萍、天津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润萍,天津广播电视台,刘汝君,商立刚,刘晓纯,王梅,杜云升,马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4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润萍,女,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琪,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奕,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汝君,女,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立刚,男,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晓纯,男,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梅,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云升,女,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兰,女,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王润萍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广播电视台、刘汝君、商立刚、刘晓纯、王梅、杜云升、马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5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润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3日,天津广播电视台在其“法眼大律师”节目中播出了足以对申请人名誉构成严重人格伤害的节目。节目标题为《婚外恋留下的伤痛》,除天津广播电视台外,其他被申请人均参与了本节目的现场直播。节目参与人措辞中多次出现“第三者”、“婚外情”等语言,还明确指出“第三者是马少津现任妻子”、“是某法院退休干部”等指向明确的话语。该节目对申请人的人格进行了污蔑和侮辱,且此后多次在电视台及其网络上播出,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身心伤害。一、二审判决认定未对申请人构成名誉侵害,是对事实不尊重、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各被申请人是否侵犯王润萍名誉权,应根据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等名誉权受损的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综合予以判定。首先关于杜云升、马兰是否侵犯王润萍名誉权问题,杜云升、马兰因寻求法律帮助而参加《法眼大律师》节目,其在节目中就双方矛盾所涉事件在陈述时用词确有不妥,但普通观众尚不能据此联系到王润萍,从而产生对其的负面评价,不足以构成对王润萍名誉权的侵害。其次关于商立刚、刘晓纯、王梅是否侵犯王润萍名誉权问题,商立刚、刘晓纯、王梅作为节目嘉宾,在节目中既未提及王润萍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未使用其他贬损语言,也未做出社会评价,不存在致使王润萍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关于天津广播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刘汝君是否侵犯王润萍名誉权问题,刘汝君作为节目主持人,其行为是天津广播电视台的职务行为,应当与天津广播电视台一并评价。天津广播电视台制作并定期播出《法眼大律师》栏目,每期有求助者及嘉宾律师参与,针对求助者的问题,进行调解,给予咨询和帮助,提出解答和法律建议,该栏目具有公益的普法性质。且在节目录制前,天津广播电视台均要求求助者签署承诺书,保证其陈述信息的真实性。本案所涉节目播出过程中,并未出现王润萍的真实姓名,亦没有对王润萍做出结论性的评价,故不构成对王润萍名誉权的侵犯。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判决驳回王润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润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咸胜强代理审判员 赵 博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