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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廖德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廖德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7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住所地: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862112778R。负责人周建民,任该支行行长。被告廖德春,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贵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