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东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0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华,男,1950年7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瑶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6月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涛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东华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2017年6月6日,李东华背该枪支上山打猎时,路经者怀屯至上马草屯的公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该涉案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有正常射击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18-2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检验: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东华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刑事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情况》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东华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被告人李东华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东华被民警抓获后能配合工作并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上缴,庭审时自愿认罪,且该枪支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李东华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东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东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颜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