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乙、岳某丙、岳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岳某乙,岳某丙,岳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203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37年8月4日,汉族,不识字,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岳某乙,男,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岳某丙,男,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岳某丁,女,生于1957年9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江县。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乙、岳某丙、岳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富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