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孟四林与张新福、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四林,张新福,张强,胡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66号原告:孟四林,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新福,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强,曾用名张健,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胡晓凤,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新福之妻。本院审理原告孟四林与被告张新福、张强、胡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四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四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孟四林承担。审判员 冯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