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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张兰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张兰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1日,农民,甘肃省平凉市人,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执行人张兰青,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8日,大学文化,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王宏伟与张兰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兰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兰青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新区支行621700447000650****号账户内存款12395.00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雪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