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张兰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张兰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1日,农民,甘肃省平凉市人,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执行人张兰青,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8日,大学文化,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王宏伟与张兰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兰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兰青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新区支行621700447000650****号账户内存款12395.00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雪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