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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7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158号原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9428205W。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碧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蕾,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磊,男,19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