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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唐后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唐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唐后菊,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后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68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唐后菊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后菊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后菊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建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后菊的银行存款及收入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思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