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万壮壮、刘得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壮壮,刘得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7)冀0928民初1195号申请人:万壮壮,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于集镇大万庄238号。身份证号:130928197702203212。联系电话:1323170****。被申请人:刘得志,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壮壮与被申请人刘得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铃木利亚纳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J×××××(保全金额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壮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得志名下的铃木利亚纳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J×××××(保全金额1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祁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洪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