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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湘淼、王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湘淼,王群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030号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96号。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董事长。被告:徐湘淼,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群霞,其他信息不详。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了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湘淼、王群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朝辉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李冬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