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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云兴与赵大鹏赵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兴,赵大鹏,赵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2006号原告:杜云兴,男,1955年3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被告:赵大鹏,男,1973年10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被告:赵立国,男,1970年6月20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原告杜云兴与被告赵大鹏、赵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杜云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云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杜云兴负担。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佶铭书 记 员  沈伟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