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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雪梅与被执行人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梅,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小军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军未履行。现经查证,被执行人李小军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姚新志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家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