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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王大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王大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2民初1744号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号。负责人:郑麦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伟,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伟,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被告王大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被告王大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600元;2、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洛阳市老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老劳人仲案字(2016)第92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被告王大伟于2016年6月底经人介绍到原告处应聘保安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仲裁裁决认定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到原告处工作,没有有效证据,最终事实认定错误。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试用期内为洛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监管区提供保安工作,屡次违反公司和监管区规定,为此原告公司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大伟辩称,原告称被告是在2016年6月底上班,约定试用期3个月没有证据,在仲裁阶段原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是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其是2015年4月上班,直至被告被解退以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双倍工资。原告未举出被告违反公司和监管区规定的相关证据,仲裁裁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应予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大伟原为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员工,王大伟于2015年4月23日上班,被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区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1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25日,因王大伟严重违反监区管理规定,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王大伟劳动争议一案,洛阳市老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老劳人仲案字(2016)第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支付王大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600元,支付王大伟经济补偿金2400元。后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00元/月×11个月=176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工作期间,因严重违反了监区管理规定,原告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大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600元;二、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无需向被告王大伟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刘忠诚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