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羊玉时与被申请人邵东县黑田铺乡天雄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羊玉时,邵东县黑田铺乡天雄造纸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38号申请人:羊玉时,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简家陇乡羊家冲村黄泥堂*号。被申请人:邵东县黑田铺乡天雄造纸厂,住所地邵东县黑田铺乡建中村。经营者刘铁伟,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黑田铺乡齐合村。申请人羊玉时与被申请人邵东县黑田铺乡天雄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羊玉时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东县黑田铺乡天雄造纸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东县黑田铺乡天雄造纸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军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黔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