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秦光涛与秦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829号秦光涛:你与秦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本院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支付秦永赔偿款款43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张宜哲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984元,申请执行费575元。强制执行是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源园支行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