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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鄢滢滢、汤扬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鄢滢滢,汤扬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124号申请人:鄢滢滢,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汤扬炎,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人鄢滢滢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汤扬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天纵水晶郦都二期一组团14栋2单元32层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6)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22243号)。申请人鄢滢滢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1栋103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115民初2028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查封被申请人汤扬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天纵水晶郦都二期一组团14栋2单元32层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6)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22243号);查封申请人鄢滢滢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1栋103号房屋。此后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鄢滢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汤扬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天纵水晶郦都二期一组团14栋2单元32层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6)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22243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鄢滢滢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1栋1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