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开远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远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2民初1162号原告:开远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环雅南路十一中临街铺面。法定代表人:谭永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进琨,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帆,女,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文山州砚山县。原告开远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与被告王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进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等费用3697.7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帆系开远市生态佳园小区2-601号房屋的业主。2011年10月1日,原告与开远市生态佳园小区开发商云南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由原告对开远市生态佳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同时,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到期后,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直未成立,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原告仍继续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开远市生态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原告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直至2016年12月31日。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以来,无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口头约定均是按照0.5元/㎡进行收取物业管理费,对于小区电梯产生的费用等都由业主进行分摊。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未按约定向原告缴纳2013年10月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以及相关公摊费用,共计3697.7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费用,但被告均拒不交纳。被告王帆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云南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生态佳园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又与原告续签了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为生态佳园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原告书面催交后,被告至今拒不交纳物业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开远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3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公摊费等共计369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陆国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雪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