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902民初168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年利率10‰。2015年9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年利率10‰。2017年3月21日,被告又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年利率10‰。后被告给付部分利息后便不再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给付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20万元。原告赵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本调解书签收后,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敬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