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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旭与大陆泰密克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大陆泰密克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3266号原告:刘旭。被告:大陆泰密克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恩,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桂彬,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旭与被告大陆泰密克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旭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旭负担。审判员  顾晨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