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栋与被告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灵石县国土资源局,雷利珍,雷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81行初56号原告:王国栋,男,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灵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勇,男,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灵石县凤凰新城。法定代表人杨堃,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英,男,该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滨,男,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雷利珍,女,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翠峰镇李家沟村王家圪塔村5200户。第三人雷喜荣,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中阳县人,现住灵石县常青路天顺二手车店面。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恒,男,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敏,女,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栋诉被告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雷利珍、雷喜荣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国栋负担。审 判 长 闫晓静人民陪审员 严 俊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