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长玉与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209号刘长玉与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晋04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长玉与被执行人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刘卫清执行员 张俊红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莹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