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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2694号

朱明智与赵学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明智,赵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智,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赵学东,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学东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明智案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550元,案件受理费124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学东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