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684号
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天文大道麒龙新城1-1-11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771402517。
负责人:杨经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明,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代梅,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礼,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系被告安代梅的丈夫。
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安代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洪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