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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聚民与大名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聚民,大名县人民政府,张现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初19号原告张聚民,男,195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大名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雷芳,县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广,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广,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现坤,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张聚民诉被告大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现坤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聚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郭永军人民陪审员  李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