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03执671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湘0703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随即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给予了书面回复,并告知了相关权利及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16)湘0703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