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维与蔡正金、张春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蔡正金,张春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李维,男;被执行人蔡正金,男;被执行人张春年,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与被执行人蔡正金、张春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蔡正金、张春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1执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蔡正金、张春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