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良武与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武,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805号原告:刘良武,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玉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大光,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武与被告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良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良武负担。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来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