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立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督17号申请人: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北山名苑小区物业总部。法定代表人:运秀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智萃,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姚立明,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立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2017)吉0204民督1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姚立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10月11日申请人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书,起诉被申请人姚立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4民督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 判 员 王鹤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