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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诉被告高吉顺、赵翠波、高原珍、付刚、付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高吉顺,赵翠波,高原珍,付刚,付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1813号原告:王静。被告:高吉顺。被告:赵翠波。被告:高原珍。被告:付刚。被告:付庆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高吉顺、赵翠波、高原珍、付刚、付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 付 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