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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X与兴文县久庆镇桂花煤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兴文县久庆镇桂花煤矿,李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951号原告:XXX,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华,贵州毕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文县久庆镇桂花煤矿,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桃子坪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谢怀珍。被告:李明华,男,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则金华,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兴文县久庆镇桂花煤矿、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