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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恢2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莫斌与卓亚辉、林秀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斌,卓亚辉,林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恢25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莫斌,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卓亚辉,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林秀清,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莫斌与被执行人卓亚辉、林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8900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9690元、保全费人民币346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344120.84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6462元,申请执行人实际领款人民币337658.84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采取相关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今查无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圣春 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博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