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北京开元顺昌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开元顺昌化工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开元顺昌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吴本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北京开元顺昌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青01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向原告北京开元顺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0元,余3110706.9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任何一期逾期,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部分的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7575元,减半收取23787.50元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余23787.50元退还原告北京开元顺昌化工有限公司。调解协议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仅履行45万,余款155万元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开元顺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8026元(包含执行费17900元、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7年10月11日的逾期利息23870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赵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林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