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辽12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潘某、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某、孙某某,但被执行人潘某、孙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潘某在X营业所X账户内的存款X元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扣划被执行人孙某某在X支行X账户内的存款X元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松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