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4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与赵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赵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058号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经营者:魏红梅。被告:赵有才,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圣水镇。本院在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与被告赵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