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龚永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龚永杰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龚永杰伙同阳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三轮车行至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码坪街18栋1单元楼下,采用将电动车抬上三轮车拉走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新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71元)盗走。同年6月13日,龚永杰将车开至修理店更换电门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车辆被追缴发还被害人。龚永杰犯盗窃罪,建议量刑拘役4-5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系主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龚永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严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