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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6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道磊与王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磊,王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886号原告张道磊。被告王海军,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磊与被告王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原告承担50元。邮寄费返还原告112元。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