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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自顺被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340号移送单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自顺,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自顺被处罚金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自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自顺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自顺罚金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