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杜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杜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813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泰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梁玉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晓英,女,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杜良,男,藏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