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内乡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康某被执行人:内乡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晏某某本院在执行康某与内乡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明团审判员 亚红举审判员 王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