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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内乡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康某被执行人:内乡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晏某某本院在执行康某与内乡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明团审判员  亚红举审判员  王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