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中明与蔺万财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明,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蔺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478号申请执行人李中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被执行人蔺万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8910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蔺万财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807元及受理费50元的义务、蔺万财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460元及受理费384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已全部履行,但被执行人蔺万财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蔺万财银行存款人民币342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