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清诉被告颍州区程集镇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清,颍州区程集镇居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425号原告:陈文清,男,汉族,1953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颍州区程集镇居委会,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街上。负责人:刘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清诉被告颍州区程集镇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文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