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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春鹏与郑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鹏,郑尾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6191号原告:吴春鹏,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郑尾红,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吴春鹏与被告郑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郑尾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28日,被告郑尾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为2%,并出具借据一份。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尾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春鹏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尾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亦满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