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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财保121号申请人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林西县林西镇。法定代表人:杨某被申请人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林西县。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人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及研发楼一处、大小厂房各一处、丙类仓库一处、公用工程站一处、门卫二处予以查封,申请人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新林花园小区700平方米办公楼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及研发楼一处、大小厂房各一处、丙类仓库一处、公用工程站一处、门卫二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新林花园小区700平方米办公楼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赵军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初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