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庆友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友,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19号原告:张庆友,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王林,男,50岁左右,住固始县。原告张庆友起诉王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庆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友撤诉。诉讼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张庆友承担。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