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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异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文登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市福璐艺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市福璐艺品有限公司,威海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异1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文登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苗敏君,经理。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福璐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璐,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19-5号。法定代表人:苗敏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福璐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5)威执一字第42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异议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异议人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2016年7月28日,异议人向本院对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中止对异议人名下财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9月11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文登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文登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2015)威执一字第424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强审判员  周明强审判员  于宝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