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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5482号原告:张某1,男性,汉族,1968年07月0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周泽碧,女性,汉族,1948年5月17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张某2,女性,汉族,1971年06月1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