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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曾东与廖群飞、黄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东,廖群飞,黄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979号原告:曾东,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群飞,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黄建飞,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樟耀,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东诉被告廖群飞、黄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震婕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书记员  陈伊杰 搜索“”